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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02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6月1日向江苏省正式反馈督察报告。对此,江苏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提出5方面的重点举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对督察报告指出问题逐条分解,逐项明确责任单位、验收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要求主动、坚决、彻底抓好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

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方面,《整改方案》要求,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教育,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必修内容,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实施《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完善绿色发展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在高质量发展考核中的权重,精准有力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入,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常态化、稳定化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

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面,《整改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行动,支持采取原料替代、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减少碳排放,深化国家和省级低碳城市、低碳城镇、低碳园区建设,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建立健全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制度。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供热改造,发展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核电,到2025年,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6500万千瓦以上。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依法引导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到2025年,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达到500家左右,形成10个左右绿色发展示范集群,构建10个左右绿色产业供应链。

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整改方案》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坚持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和深度治理,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推动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系统治理,深化河湖长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长效管护机制,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加强溯源分析,实行即时整治、动态消除。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实施《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

在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整改方案》要求,坚决抓好长江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推动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建设走在前列,深入推进长江岸线综合整治,加强长江生态修复示范段建设,推进污染治理工程,强化入江支流整治,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到2025年,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持续推动太湖流域综合整治,深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实施太湖生态清淤工程,把滆湖、长荡湖打造成太湖生态前置库,不断优化“引江济太”调度机制,提升水质藻情监测监控能力,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两个确保”。统筹推进大运河生态长廊建设,全面落实《江苏省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规划》《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坚持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两手发力,把空间管控放到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岸线生态空间准入。强化生态保护监管与治理修复,落实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绿盾”专项行动,修订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整改方案》要求,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执法体系和督察体系,建立“1+13”和省市县乡四级一体的生态环境指挥调度系统,探索研究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非现场管理。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健全信息共享、案情互通、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力度,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探索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研究,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实施差别化水电价、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深化“金环对话”机制,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全面落实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深化“绿岛”建设,推进垃圾焚烧飞灰、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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